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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2021-11-08 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学院、系部、教研室三级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四条 学院院长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长担任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

1、加强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定各级消防责任人,并与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

2、加强对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专项消防安全经费;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评比和表彰,推动学院消防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五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要设专职消防监督检查员,具体负责校园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定期进行消防督促检查,督促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

2、根据学院实际,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比较大的单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利用多种形式,向师生员工宣传消防法规、常识和学校消防安全规定,指导义务消防员的业务训练,指导各单位、师生员工开展消防活动;

4、协助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

第六条 各系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

1、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2、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

3、结合本单位特点,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保护工作,经常检查,定期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各教研室(办公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

1、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员,每间办公室落实一名安全员;

2、将防火工作融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制定具体的防火措施;

3、将有关易燃物品和贵重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人;

4、经常检查、排除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于一时不能排除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

第八条 图书馆、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和工作室(创业中心)、实验室以及学生宿舍、报告厅、礼堂、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的所属单位除应当履行本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实行下班前安全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2、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3、制定应急疏散措施及预案。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学校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严禁擅自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院总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范措施,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物品的,要做到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实验室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容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管理,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溶液和放射性液体的废液直接排放在下水道内,有机溶液、腐蚀性溶液和放射性液体的废液必须盛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施工中违章动用明火,确需在人员较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现场要有专人监护。

第十六条 禁止气焊时将已炔钢瓶、氧气钢瓶并列摆放同一位置,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办公室及其他等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易发生火灾的电器和焚烧物品,禁止私拉电线,禁止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堵塞走廊、楼梯通道。

第十八条 禁止将楼宇配电间当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各单位在添置大型电器设备时,要考虑电源线路负荷程度,必要时做好线路改造,防止线路超负荷发热起火。

第十九条 禁止将个人交通工具的油料、易燃物品储存于办公室、教研室等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向学院有关部门和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迅速报警,可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保卫处接警中心电话“87668673”。在消防队或保卫处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先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现场访问。同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院领导。灭火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处、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保卫处要会同火灾发生单位写出火灾事故综合报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组织制度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

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单位。

3、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事迹突出的个人。

4、发现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个人。

5、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经保卫处督促检查,要求限期改正,但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管理领导人200500罚款,并责令改进。

1、防火负责人、安全员或各级防火负责人责任不落实的。

2、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

3、对火灾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见整改的。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火灾隐患较多的。

第二十八条 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主管领导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用电量超负荷,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2、各种火源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安装使用明火的。

3、在动用明火之前(电、汽焊或生活用火)未开具动火证的或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在办公室、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和民工宿舍使用禁用电热器具的。

5、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管理不善,发生险情的。

6、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影响使用的。

7、消防器材设备损坏、丢失、挪作他用的。

8、在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堆物、堵塞疏散通道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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